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东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航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 (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发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 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东莞市本级预算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15%;
(三)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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