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长期以来,为平衡用工成本与员工到手收入需求,中小企业常按**基数缴纳社保、暂缓缴存公积金,甚至不交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操作。看似“各取所需”的安排,往往在劳动关系终结时显露出高昂代价——一旦员工事后投诉,企业除需全额补缴外,亦可能面临滞纳金与行政处罚,而此前以补贴形式发放的款项则难以追回,到头来,企业付出远超当初“节省”的成本。
二、常见违法行为
1.住房公积金:
- 未依法设立公积金账户;
- 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与员工协商不缴存或降低缴存比例。
2.社保:
- 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未按职工实际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
- 试用期内不予缴纳;
- 与员工协商不缴或通过第三方代缴;
- 未足额缴纳或存在欠缴行为。
三、法律分析与实务趋势
1.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少缴部分。目前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中,不受两年时效限制,员工投诉后,可追溯补缴自入职之日起的差额,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4月。
2.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保费。以往司法实践倾向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对社保追缴适用两年查处期限。
然而,自2025年9月1日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的51号文,这些法律及部门规章均表明,社保追缴可能不再受两年时效限制,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行为亦可能被要求补缴。这一政策动向表示社保缴纳监管趋近于住房公积金的实行方式,若后续落地执行,将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将持续关注该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
四、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