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接着上一期的案例,台商阿亮在大陆经商时购置了5套房产,并有几百万存款,阿亮目前身在台湾着手立遗嘱,想提前分配好两岸的财产,事后继承人应如何进行遗产继承?
二、分析
根据中国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遗嘱的成立方式及效力,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故阿亮在台湾订立遗嘱且遗嘱有效时,大陆亦将承认该遗嘱的效力。此外,大陆实务及法规要求遗嘱需经过海基会、海协会之公证,继承人始能持遗嘱办理继承等事宜。
律师建议:在中国台湾地区,利害关系人可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各地任一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一站式查询逝者的名下资产。
与之不同,中国大陆目前暂没有部门可以统一查询逝者名下的全部财产情况,仅能逐一排查。为避免财产的遗漏,显然在生前即清查财产,提前订立遗嘱并设定遗嘱执行人,要比事后盲目办理遗产继承好得多。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