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继承篇④--两岸都有财产,应如何进行遗产继承?

一、问题

接着上一期的案例,台商阿亮在大陆经商时购置了5套房产,并有几百万存款,阿亮目前身在台湾着手立遗嘱,想提前分配好两岸的财产,事后继承人应如何进行遗产继承?



二、分析

根据中国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遗嘱的成立方式及效力,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故阿亮在台湾订立遗嘱且遗嘱有效时,大陆亦将承认该遗嘱的效力。此外,大陆实务及法规要求遗嘱需经过海基会、海协会之公证,继承人始能持遗嘱办理继承等事宜。 


律师建议:在中国台湾地区,利害关系人可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各地任一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一站式查询逝者的名下资产。

与之不同,中国大陆目前暂没有部门可以统一查询逝者名下的全部财产情况,仅能逐一排查。为避免财产的遗漏,显然在生前即清查财产,提前订立遗嘱并设定遗嘱执行人,要比事后盲目办理遗产继承好得多。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