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继承篇⑤--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笔)遗嘱

一、两岸遗嘱方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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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划横线处为两地有差异之处



二、律师建议

无论是选择自书遗嘱,还是选择代书(笔)遗嘱,在书写、签署遗嘱的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避免遗嘱因存在瑕疵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