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涉及两岸资产,两岸继承人的继承手续该如何办?

一、说明

吴董在台湾育有两个儿子,后来到大陆发展,与公司干部小美在一起,两人育有一名女儿,吴董在台湾的原配知道后,立刻与吴董办理离婚手续,吴董来不及与小美在大陆登记结婚就去世了。初步清查,吴董在台湾有存款,在大陆有两间房产及现金存款,3名子女应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二、分析

(一) 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遗产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所谓书面,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规定,大陆子女应检具下列文件:声请书、被继承人死亡时之除户户籍誊本及旧系统表、符合继承人身份之证明文件等。其中大陆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经过大陆海协会公证、台湾海基会验证,再携带文件至相关机关完成手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如遗产中有不动产,应将大陆地区人民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其中如果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就不能继承。


(二) 台湾继承人继承大陆遗产

台湾地区人民继承大陆遗产的程序,首先需申请所有继承人的户籍誊本、亲属关系暨继承系统声明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誊本、台湾地区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并将所有文件经台湾地区法院或民间公证、转寄台湾海基会、大陆海协会验证,再携带文件至相关单位完成手续。


律师建议

凡涉及两岸继承人及资产,多流程复杂且继承人易因手续不熟悉、份额争议产生纠纷。为高效化解矛盾、避免两岸双重诉讼,建议委托熟悉两岸继承法律法规的专业律师或人士介入,可协助梳理遗产明细、确认继承人资格,指导办理两岸公证验证手续。同时,协助继承人协商,结合两岸遗产分布及法规限制,起草公平合理的遗产分割协议并见证签署。此举能大幅缩短继承周期、降低成本,确保遗产过户等手续顺利推进,最大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