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遗嘱方式——口头(授)遗嘱、公证遗嘱

一、两岸遗嘱方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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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建议

口头(授)遗嘱都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选择,具有临时性,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选择其他方式另立遗嘱以替换;对于公证遗嘱,我国《民法典》已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法律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

蔡郁涵实习律师,13711914225(同微信ID)-(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