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4年度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

各社會保障分局: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4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54號)有關規定,從2014年1月1日開始,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時間和調整對象
從2014年1月1日起,對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4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壹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和2014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壹級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人員進行傷殘津貼調整。
二、調整比例和調整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3年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傷殘津貼調整後低於東莞市**工資標準的,按照**工資標準執行。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壹)普遍調整。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額計發。
2.定比調整。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4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80元,全年960元,單列壹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年度調整基數。
2.對具有高級職稱的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繼續按原傾斜調整額標準(即原高級職稱專項津貼)單列發放,不列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級職稱的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也按此執行。
3.軍轉幹部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後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計發。
在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四、其它事項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其傷殘津貼在2013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東莞市**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本通知下發後,根據上述調整方案核發傷殘津貼待遇或需補發傷殘津貼待遇差額的,由市局醫療工傷待遇科具體執行實施。執行中如遇有問題的,請與市局醫療工傷待遇科或工傷保險科聯系。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