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Ο一七年七月廿八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了本意見,就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專案作出了相應的調整意見,其中:
(一)傷殘津貼標準的調整。原傷殘津貼的給付標準固定為職工本人工資,本意見在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情況下,針對傷殘津貼的給付標準將結合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綜合調節,同時對於傷殘程度高、傷殘津貼低於平均水準的工傷職工將予以適當傾斜。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數的調整。原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給付基數固定為職工生前月工資,本意見指出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將採取定額調整的辦法,具體基數為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另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極易相關社會保障待遇等因素。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省(區、市)可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結構,科學確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四Ο%。
全文詳見: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t20170818_275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