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文(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内容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2.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三)合规建议
对于设有外籍股东、外籍高管或外籍员工持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时需预留充足资金,同步计算并按20%代扣个税,避免因应扣未扣引发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三、政策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