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政策
二、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
2.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年7月份
(二)可分割转让的项目
国有一类工业用地项目工业生产性用房(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
1.产业社区内,国有出让的一类工业用地项目;
2.连片土地整备腾挪安置,由政府主导实施建设的工业安置房项目;
3.产业社区外,采用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或权利人自改模式改造的“工改 M1”项目,仅限赔付或贡献用房;
4.国有土地面积≥15亩、容积率≥3.0的存量“工改工”项目;
5.由“链主”企业打造的产业集聚项目。
(三)分割标准
1.工业生产用房(包括自持、赔付或贡献用房)可以进行产权分割;除自持用房外,其他工业生产用房均可进行转让。
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及转让。
3.常规厂房最小分割单位为楼层,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单层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赔付、贡献用房可按套(间)分割,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存量“工改工”项目按单层建筑面积500㎡执行。
(四)转让比例
产业社区、工业安置房**可 100% 分割转让;存量“工改工”项目** 70%;“链主”企业项目** 50%。
(五)其他要求
1.分割转让时,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2.主体要求:受让主体必须为东莞注册经营企业,首次过户后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满5年要实行再次转让的,其受让主体需要符合规定要求;赔付、贡献用房无5年限售限制,自然人可受让。
3.办理要求:厂房分割转让参照商品房现售政策,需完成自持方案审核、现售备案、企业资格审查、网签、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政策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如果您有对不动产规划和政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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