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金融监管总局:这三类情形明确列入失信名单!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要求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并明确了列入名单的三类情形。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  

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规定》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三是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四是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