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简述
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在2024年2月去世后,其婚生女宗馥莉继承集团29.4%的股权并接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2024年12月,三名自称是宗庆后美国籍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分别在香港和杭州两地提起诉讼,提出两个主要诉求:一是要求分配宗庆后口头承诺的21亿美元离岸信托资产,目前有18亿美元存于宗馥莉控制公司名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主张信托受益权;二是要求平等继承娃哈哈集团29.4%的股权(估值人民币200亿元),主张股权继承权。
争议横跨香港与杭州两地,牵扯出信托效力、个人所得外汇管制、遗嘱程序、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跨境法律冲突等一系列法律难题,显示出家族企业传承中的多重考验。
二、重要事件时间线
①2003年,宗庆后指示财务团队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离岸信托,口头承诺给三名子女每人7亿美元资产,总共21亿美元。
②2024年5月,宗馥莉从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告,其**董事为宗馥莉,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名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中18亿美元资产账户转出约110万美元,成为本案诉讼爆发的关键事件。
③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自称是宗庆后非婚生美国籍子女,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宗馥莉实际控制汇丰银行账户中18亿美元资产、追讨宗庆后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信托权益(每人7亿美元),并同时在杭州法院提起股权继承权的确认诉讼,要求继承并分割娃哈哈集团29.4%股权(估值约人民币200亿元)。
④2025年7月13日,更多案件细节曝光,原告称宗庆后曾口头承诺设立21亿美元信托,但无相关书面信托文件,另账户余额18亿美元,指控宗馥莉转移110万美元;宗馥莉则拿出父亲2020年签署的遗嘱副本,明确表示“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三、法律争议焦点
(一) 离岸信托是否有效成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信托效力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托法》和《受托人条例》,设立信托需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契约、遗嘱等),口头信托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资金注入、受益人指定等)才可能被认可。此外,香港法院还需遵循普通法“确定性三原则”,即意图确定性(设立信托的明确意愿)、标的确定性(信托财产需明确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和受益人确定性,综合判断信托是否有效成立。
根据最新媒体披露事实,原告方仅表示宗庆后在2003年通过口头指示设立信托,同时让下属通过邮件操作,承诺给原告三人每个人7亿美元,但并无提交信托相关书面文件;但即便采用口头信托,实体上仍有可能不符合“三性”而被香港法院认定信托不成立。且从提交香港法院的起诉书来看,未提及任何涉及信托信息,也未将香港汇丰旗下的信托主体同时列为被告。
(二)如信托不成立,宗馥莉是否有权从信托基金中移转110万美元?
根据信托制度,信托一旦完成,资金的使用和转移均会受到严格限制与监管,以达成信托资产隔离、防火墙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只有受托人(本案中香港汇丰旗下的信托主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例如投资、分配给受益人等,委托人(宗庆后)及受益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不能直接动用信托账户中的资产,除非信托合同当中有特别约定权限。
本案中,从宗馥莉可以自行移转旗下控制公司资产可以看出,信托有可能未成立,同时宗馥莉方亦主张涉案110万元美金移转,是越南投资建厂的款项,作为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本就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做安排,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律师建议
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当中常见的法律工具,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离岸信托更是富人们常见成立信托的选择。惟根据普通法及香港法规,一项有效信托除需满足“三性”外,委托人尚需将信托财产有效移转给受托人(如本案资金需交付给香港汇丰旗下的信托主体),若财产未有效转移(仅口头承诺未过户),信托未成立。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蔡郁涵实习律师,13711914225(同微信ID)-(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