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公布三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严查密防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0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租赁长安镇某地一楼层作为生产车间使用。车间内存放有丙烯酸树脂,配置了搅拌机2台、小型搅拌机5台、小烤箱1台,内设一个样板房,存放开油水用于调样,配有防爆柜1个。车间内有成品水性涂料7桶,其中SJ系列水性涂料1桶,KQ系列水性涂料6桶。


经抽样鉴定,该企业生产的SJ系列水性涂料和KQ系列水性涂料均属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送货单10张,经调查核实,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SJ系列水性涂料、KQ系列水性涂料,共计贰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伍角(¥23673.50)。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贰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伍角(¥23673.50)。


【处理结果】

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项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伍角(¥23673.50);(三)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叁元伍角(¥173673.5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暴露出水性涂料、新材料领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隐蔽性,企业通过掩盖产品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将非法生产窝点藏匿于普通厂房内,一旦失管漏管,极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件,通过责令停产、罚没并处,取缔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窝点,从源头消除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隐患。强化法治震慑效应,打消同类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形成行业知法守法、合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良好氛围。



2、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厚街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木制品加工企业存在:1、车间内设置有3台非封闭式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距日常有操作人员出现的地方少于6米;2、与砂光机(2台)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厚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和隐患整改,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8裁量阶次C的裁量幅度,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对该企业作出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两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厚街分局决定对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家具行业是东莞市厚街镇传统产业,辖区家具企业数量较多,本案出现的隐患问题是家具制造类企业常见的隐患,同时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例,在工贸行业粉尘涉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具有典型代表性。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询问了该企业的生产经理、行政经理等不同层级的从业人员,均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台账人员,被询问人均在笔录中对取证的视频资料和电子证据进行确认并承认该企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视听资料、书证和被询问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彰显了安全生产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自然人黄某在其租赁的凤岗镇一铁皮房内经营并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面积约160平方米,储存场所内使用非防爆开关,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经清点,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共121种327箱。黄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委托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某单位进行了初步估算,初步估算市场价值为65780元,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处理结果】

黄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东应急〔2021〕90号)的规定,自然人黄某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并移送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26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

自然人黄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扰乱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秩序,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铁皮房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且经营数额较大,存在较大的现实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较为恶劣。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迅速摸清情况,精准研判黄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通过东莞市建立的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合力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刑法原则,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本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更对潜在的非法经营从业者形成了强大震慑,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科、东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