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离案信托个税新规——21号公告重塑离岸信托税务规则

一、引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正式生效。


过去,中国税收居民对其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但离岸信托的收益如何申报、何时缴税、如何计算,一直缺乏具体操作规则。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推进,税务机关获取境外信托账户、受益所有人及资产收益信息的能力大幅提升。21号公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以“实质课税”为基本原则,将离岸信托从所谓的“避税工具”拉回“跨境资产配置”的原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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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政策解读

(一)底层原则:全球纳税与实质课税

公告**条的“离岸信托”不仅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还包括基金会、特定目的载体、代持安排等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开曼群岛的基金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均在此列。公告采用“实质课税”原则,将所有试图通过信托或信托形式规避税负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全生命周期税务处理

公告对离岸信托从设立、存续到终止的全过程设定了完整的税务规则。


1. 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公告将其定性为“视同财产转让”,装入时就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存续期间:穿透征税与所得分离。

底层信托或受控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年归集至居民个人申报纳税——彻底堵截将收益无限期留存境外以递延纳税的通道。

[所得严格分类计税: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亏损不得互抵,财产转让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费、投资顾问费等运营成本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对分配、赠与、划转、**转让等变相财产转移行为,直接按财产市场价值计算所得,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亦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 变相分配:视同分配规则。

公告第十二条系统列举了“视同分配”的情形:

(1)信托向居民个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归还或解除的;为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

(2)允许其无偿或明显**使用信托财产;

(3)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或支付费用等。

(4)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4. 信托终止:统一清算。

终止清算时,全部剩余财产的增值部分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避免了因增值来源多元而逐一甄别税目的难题。


(三)90天宽限期

1.设立环节税款的实体性豁免: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装入行为,原则上不予追征设立环节税款;


2.存量补报义务的程序性宽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装入行为,以及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续收益,须在90日宽限期内补报,免收滞纳金。


目前针对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续收益并未设定最早的追征起点,意味着税务机关有权对该日期前的所有未申报收益进行追征,仅在程序上给予90日宽限期以免除滞纳金。


若纳税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合规补报,税务机关可能对未缴或少缴税款延长追缴期限至五年;若应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该风险将进一步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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