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市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环保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外商协会反映:我市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不足,目前只有7家公司能处理少量而且品种少的危险废弃物,导致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只能转移外市处理(例如:HW12、HW42、HW49等),因此产生了以下问题:(1)外市处理单位优先处理当地企业的废物,在其处理量未饱和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处理外市企业的废物,同时,配额有限和审批时间过长;(2)危险废弃物特别是废弃化学品(例如:废天那水等)长期积压,一方面形成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不符合安监的有关规定,面临安监部门的指责处罚;(3)废物处理公司年处理费用年年递增,不断增加企业的负担。以上情况使得企业陷入了困难的局面。
外商协会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正视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帮助企业前期处理目前高库存的危险废弃物,降低企业潜在风险;建立我市危险废弃物处理长效机制,加快我市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的设计建设,解决我市工业危险废弃物长远处理问题。
市环保局答复:
(一)关于危险废物处理配额和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
我市有1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是进行回收利用,年核准经营能力约24万吨/年,但是经营类别比较单一,仅具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49类中10个类别的处理能力。而我市制造行业种类较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9个类别,如HW12、HW49等需要焚烧填埋的就没有处置能力,目前我市约70%的危险废物都是跨市转移处理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跨市转移需经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全省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各地环保部门只能在保证本市处理处置需求的前提下才同意接收和处置外市危险废物。个别城市如惠州,为避免周边城市危险废物均涌向该市而超出处置能力,采取了限制城市配额和每周审批量(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总的焚烧能力是1万吨,惠州市内处理5000吨,分配给我市的焚烧量是3700吨,剩余的分给周边12个城市)。
按照目前该局的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程序,企业提交资料到审核完毕、发函征求接收地环保部门意见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对方接收地环保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进行审核回复,这个审核回复的时间主要受接收地环保部门控制。该局在收到复函后2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据了解,为解决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计划取消跨市转移审批,目前正在开展取消审批的法制保障等工作。跨市转移审批取消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将由市场配置,实行电子联单跟踪危险废物转移,届时审批时限长、配额有限等问题将有所缓解。
(二)关于危险废物长期积压安全隐患的问题
根据《固废法》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企业应对产生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贮存防护措施,并积极寻找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如有相关困难,可及时反馈当地环保分局或市环保局协助解决。
根据往年经验,进入下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积压现象,为此该局已从7月份开始,结合现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督导工作对全市***和省级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进行摸底调查,主动协助企业尽快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安全隐患。
(三)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已在网站上公示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置价格。由于我市尚无焚烧填埋处置设施,无法对处置费用进行指导管理。
(四)针对当前的严峻形势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计划
1.继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凡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均可依法在我市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该局将全省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和相关办事在市环保局公众网公示,并及时更新。
2.加快编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科学预测危险废物产生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建设规划,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统筹管理提供支撑,为处理处置设施布点建设提供依据。目前,专项规划已完成初稿,正进一步修改完善。接下来,进一步加快推进编制工作,并上报市政府颁布实施。
3.全力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市内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做全做大做强,增加经营数量和种类,提高全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现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原址增加13个类别危险废物共80500吨/年的处理能力,该局报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就该公司申报环评事项专题汇报省环境保护厅,请求加快审批。目前环评已通过专家评审,正报省厅审批;虎门港立沙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计划建设26个类别危险废物共5.45万吨/年的处理处置能力,目前已列入市重大项目推进,进入环评编制阶段。东莞市裕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桑德环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计划投资30亿元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建设东莞市静脉产业综合体项目。
4.继续加强与省环境保护厅和周边城市的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经营能力提升和处理处置剩余能力,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出路难题。据了解,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新建焚烧炉6月已开始试运行,尚有焚烧处置余量可以接收外市危险废物;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焚烧炉也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有部分焚烧处置余量可以接收外市危险废物;江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已公示完毕,即将开始经营收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尚有填埋处置能力可接收外市危险废物。
二、关于退运货物办理流程繁琐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东莞海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反映,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每次退运货物必须做中检(检验证书),每次中检单位均需下厂查看。但目前东莞市内只有一家中检单位,等待下厂查看时间经常长达1星期,严重影响工期,造成企业无法实时将被退回货物重新返工,导致因交货延误而需赔偿损失,加重企业负担。
因此,企业希望能引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简化退运流程。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答复: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至7月16日中检东莞分公司接受委托对退运货物实施现场追溯调查共1640批,平均下厂时间(从接到企业通知到下厂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退运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人为、贸易壁垒、质量管理等因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82号)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需对出口退运货物实施批批追溯调查。
目前,东莞地区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工作统一由该局统筹负责管理,并根据货物风险程度、货值、批次、是否首次退货等要素决定是否实施现场调查。现场追溯调查工作由该局或企业委托中检公司等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完成,企业可自行选择。
同时,该局将不断通过加强业务管理、合理调配人手、优化调查程序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尽力满足广大出口退运货物企业的时间要求。
三、关于企业新莞人员工子女入学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外商协会会员企业普遍反映,目前企业面临着如何留住员工的问题,企业认为帮助员工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是企业留住员工的关键之一。虽然我市有以积分制解决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政策,但由于部分员工对政策不了解、个人家庭有特殊情况、客观上短期内难以达到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员工难以用积分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这对他们安心在莞工作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在这些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希望留住的人才。
据外商协会了解,现在有八个镇街可以安排外商协会分会代为申请学位,而且有一个镇是可以全额安排;也有一个镇的分会表示新莞人子女学位充足。其中,谢岗镇对分会申请的处理办法最为完善。
因此,外商协会恳请市政府积极协调,推动我市各镇街参照谢岗镇的做法,解决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问题。
市教育局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积分入学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近年来,我市各镇街结合实际,纷纷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新莞人家长知晓和熟悉积分入学政策。一是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通过学校校讯通、宣传栏、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新莞人入学工作进行专门报道,提高群众对积分入学政策的知晓率。二是开展积分入学服务日,加强政策宣传。会同计生、社保、公安等部门在镇内开展积分入学宣传服务日,现场为群众解疑释惑。三是推行人性化服务,把服务送上门。为了方便大型企业的员工为子女申请入学,一些镇还组织政策宣讲团,亲自到企业为员工解读政策,或设立集政策宣传、矛盾协调机制、业务办理、信息反馈于一体的服务平台,方便企业员工了解积分入学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市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为在莞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三重”企业、大中型企业、名优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聘用人才的子女入学开通了一条专用的“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一定指标名额解决在本企业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我市通过挖掘公办学位潜力,实现了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学位的逐年增加,分别提供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学位数分别为3657个、3940个和4183个,每年有2千多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积分入学和企业人才入学政策有力贯彻落实下,2014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莞人在校生人数已超过户籍学生,占总学位的51.93%。
关于代申请学位的问题,目前我市暂无镇街由协会代企业员工申请积分入学;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面,有个别镇街,如谢岗镇的外商企业可由外商协会统一代办入学。依照《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是分不同企业类型设定的,该指标是直接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如企业和申请人同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委托外商协会集中进行申请,可以通过签订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由协会代为办理,以提升协会服务,减轻企业办理手续。
下来,该局将进一步挖掘公办学位潜力,完善企业人才入学优惠政策,优化新莞人子女入学服务,加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让新莞人子女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
四、关于陆路舱单录入系统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东莞海关意见,并由该关于会上回复)
外商协会部分企业反映,按照规定,只有运输企业、货物进出口代办企业和自备厂车的企业方可安装“陆路舱单录入系统”,其余大量进出口企业不能安装。企业每次进出口都必须委托装有该系统的代理公司进行舱单录入,录入收费约为50-80元一份单,而且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舱单号,对于一车多单的,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
因此,外商协会恳请有关部门同意向所有进出口企业开放陆路舱单录入系统公共平台,允许进出口企业进行简单备案后可在互联网下载该系统,自行录入舱单,减轻企业负担。
东莞海关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署令172号)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为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相对我关区转关公路舱单而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运代理企业、快件经营人是公路舱单的传输义务人,需要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数据,而进出口企业不属于舱单传输人,不需要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对于企业代表反映想开通公路舱单传输权问题,因为涉及海关总署文件规定,该关已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出建议。
五、关于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缺乏人才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经信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请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补充)
外商协会部分企业反映,企业积极响应政府 “机器换人”战略,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新型设备及进行技术改造。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大量的即用型技术人才,导致企业在推进“机器换人”过程中显得举步维艰。
因此,外商协会建议政府加强引导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新生代工人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并出台相关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来莞发展。
市经信局答复:
为引进培育经济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我市从“十一五”开始实施“人才东莞”战略,由市人才办牵头,陆续出台“1+N”人才政策体系,覆盖了人才的落户、认定、选拔、进修、子女入学、住房、医疗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补贴、财政配套资助经费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引进、使用、培养、激励环境。下来,我们将加强上述政策的完善、宣贯,让更多人才了解并被政策所吸引而前来东莞创新创业。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现场适当补充)
六、关于申请暂缓执行《东莞市2014年集体合同条例》的问题(不提交协调会,转市总工会处理并报处理情况,由市商务局跟进回复)
外商协会部分企业反映,继2014年下半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出台后,《东莞市2014年集体合同新版本》陆续推出并下发到各企业。从东莞市集体合同新版本的条例中分析,东莞市对企业执行合同规定的要求更高,对企业员工的保障力度更大。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情况下,企业普遍认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因此,外商协会恳请东莞市政府考虑暂缓执行此条例。
市总工会答复: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调整职工工资收入,而调整职工工资收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试点并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先后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和三十五条,就劳资双方开展平等协商作了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集体协商制度。1997年,原劳动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1998年,全国总工会发布《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9号令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专门用于指导和规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发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调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为加大集体合同推进力度创造了有利条件。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并颁发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范,集体协商制度初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开始启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2007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一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集体合同覆盖计划。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设专门章节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再次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企业劳资双方可订立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也明确规定了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同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提出“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以及从2010年到2012年,要求用三年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全国各级工会相继启动《2011-2013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力争2013年底在80%以上的企业中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广东省也根据本省实际特点,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于2014年9月25日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全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就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内容,全国已有福建、辽宁、浙江、甘肃、湖南、江苏、大连、无锡、石家庄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个省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集体协商实际是劳资双方对话的平台,是源头上预防劳资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最有效、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同时,集体协商又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还是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不仅职工一方有,企业一方也有。对职工而言,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提出符合自身劳动价值、生活水平等的工资调整幅度,使职工共建共享企业成果,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对企业而言,同样可以提出符合自身生产效率、盈利水平及用工成本的工资调整幅度,可升可降。当企业陷入劳资纠纷困境时,企业就可以主动提出要求集体协商,此时职工一方同样负有进行集体协商的义务,职工不能停工、怠工,否则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东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行企业集体协商,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局、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联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一直以来共同协调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重点指导促进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建制,引导企业用“工资共决”机制平衡劳资利益纷争,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资合作”推动劳资双方走上“双赢”之路。从东莞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二十年来,还未出现过任何一家企业因为开展集体协商协商工作而出现劳资纠纷的情况。相反,开展集体协商可以减少劳资利益纷争,如我市京滨汽车电喷装置公司、创富眼镜公司、巨汉灯饰公司、广东唯美陶瓷公司、恩斯克转向器公司等一大批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职工对企业归属感强,职工流失率基本保持在4%以下,劳资关系稳定和谐。从他们多年来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践经验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开展,能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资利益纷争,将劳资矛盾化解在萌芽中,预防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能提高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市集体协商开展得较好的企业都未出现群体性事件,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出现劳资矛盾紧张,甚至出现罢工事件的企业都是企业工会不被重视,作用得不到发挥,集体协商工作未开展的企业。不仅仅是我市,全国集体协商开展得比较好的省市,劳资关系都比较和谐。例如集体协商工作发展平衡,成效比较明显的江苏省,各市集体协商开展各具特色,有些市的集体协商建制率早已超过95%,企业一致认为集体协商是合力应对危机的好平台。
《东莞市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是参照上级及其他省、市的文本,经过市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共同研究,一致同意后下发。《东莞市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参考文本,是根据部分企业的要求制作的。企业还要根据本身实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企业劳资双方实际协商的结果签订集体合同。
七、关于企业缴交工会经费的问题(不提交协调会,转市总工会处理并报处理情况,由市商务局跟进回复)
外商协会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费,费用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再将总收费的60%直接下拨到企业作为工会经费使用。在当前企业普遍面临订单不足、经营成本上升等困难条件下,如果我市继续大力推行此项政策,必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的负担。
因此,外商协会建议临时降低工会费缴费标准,待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后再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市总工会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八、关于员工退休年龄前未能购满15年社保,从而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社保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虽然社保政策已放宽,允许退休员工继续购买社保,购买年限满15年后享受老金待遇。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员工因考虑到个人在退休年龄前未能完成购买15年社保,从而不愿意购买社保,由此造成企业处于被动局面,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外商协会建议政府能为这类员工提供合适的政策方案,同时指导企业完善有关操作,规避风险。
市社保局答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4月出台的《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第一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省外户籍参保人,需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然后在最后参保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即在我市参保的省外户籍人员,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后,可将我市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由原参保单位或新工作单位聘用后也主动要求为其承担“继续缴费”义务的,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我市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如果参保人在我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如果归集后的养老保险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待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关于向企业追缴社保和承担滞纳金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社保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部分企业反映,因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没有为全员缴交社保的情况,如果往后因此被追责甚至处罚滞纳金,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沉重的打击。因此,外商协会建议市社保部门能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解决措施,指导企业完善有关操作,规避风险。
市社保局答复:
针对劳资纠纷问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对解决当前劳资纠纷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其中妥善处理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起始时间、补缴基数和比例、补缴费用,特别是对补缴滞纳金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社会保险法》处理。这一规定为解决企业没有全额为员工缴交社保的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据统计,员工要求补缴的时间段集中在社保法实施前的时段,而企业为员工补缴这一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可以不核定,已为企业解决了支出巨额资金的问题。
十、关于解决企业申请减员购买社保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社保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外商协会会员企业目前都严格按照市社保局的要求,为全员全额购买社保。但由于企业员工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有的企业每月都有近两百员工离职和新入职,也经常发生离职员工比新入职员工数量多几十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每年春节期间表现更加明显。企业在社保网站办理离职员工停保过程中,经常出现因超出企业正常停办额度而无法继续操作办理的情况。对此,企业需另外要提交书面申请到社保局,一般至少一个星期才可能获批办理停保手续。企业无法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停保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风险。因此,外商协会建议社保局能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及时批准企业办理停保的申请。
市社保局答复: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时并如实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鉴此要求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减员要严格把关核实。单位增减员属正常现象,但对于减员远大于增员的情况,为避免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减员情况导致工伤事故等劳动纠纷,社保分局要求其先向分局提交减员申请,待核实后再为其办理减员手续,因此,用人单位为离职职工办理减员手续的渠道是畅通的。当然,该局会要求分局加快处理核实减员的业务。另外,用人单位担心未及时办理减员引起企业的负担和风险,主要是担心离职职工发生事故企业仍需承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界定标准,所以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发生。
十一、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上调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社保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506元调整为3005元,费率不变。调整后,企业缴费从45.11元/月调整为54.09元/月,增加8.98元/月;个人缴费从12.53元/月调整为15.03元/月,增加2.5元/月,员工们普遍认为基数上调意味着他们的收入被扣减。因此,外商协会建议政府对工人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了解工人对社保的真实想法,并希望市政府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暂缓上调社保的缴费基数。
市社保局答复: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府令第135号)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住院2%、社区门诊1%的费率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七月根据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调整”。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调的问题,该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为扶持企业发展,该局建议并得到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对于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继续由3%临时调整为2.5%。至于员工对社保缴费调整的不理解,建议通过加强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宣传,使员工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
十四、关于镇(街)、村(居)收费问题与东府〔2013〕1号文不相一致的问题(不提交协调会,由市商务局牵头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具体情况报市政府审议)
据市台商协会表示,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在莞企业发展,出台减免收费、政策补助等系列政策措施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东府〔2013〕1号)以来,着力减免市级行政收费,规范镇(街)、村(居)涉企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深得广大台商赞赏。近期,该会向33个台商分会收集现阶段各镇(街)、村(居)收费情况。从各台商分会反馈情况来看,部分镇(街)、村(居)仍存在少部分与东府〔2013〕1号文不相一致收费项目,且有关收费项目在相关镇(街)、村(居)执行的收费标准不相同。
如凤岗、大朗、横沥、黄江和长安台商分会反映收取综合管理费;虎门、寮步、常平、长安、黄江、大朗、樟木头、企石和道滘台商分会反映收取合同协作费、企业合作服务费(长安按厂房占地面积1.5元/平方米/月收取,樟木头按企业出口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黄江按土地面积计收);谢岗台商分会反映收取场地使用费;虎门、寮步、清溪和长安台商分会反映收取工人管理费、工厂管理费;寮步台商分会反映收取粮食保证金;万江、中堂、长安、企石和寮步台商分会反映收取垃圾费。
(待市商务局形成报告后,另行向协会、企业说明)
十五、关于镇(街)、村(居)部分收费项目标准较高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如堤围防护费,目前是按企业销售额的万分之5.04收取;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收取。
市台商协会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依然困难,希望市政府能进一步敦促各镇(街)、村(居)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量降低堤围防护费、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执行标准,以使市委市政府的“美意”真正落到实处。
市财政局答复:
(一)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
堤围防护费是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我市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下调20%,并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自2014年5月起,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再下调10%。比如对外贸企业的征收标准原来是0.7‰,2014年1月起下调20%为0.56‰,2014年5月起再下调10%后变为0.504‰,对比原来0.7‰的标准已下调28%。同时,为扶持企业发展,我市一直以来对生产企业给予每年缴费50万元封顶的优惠,并从2014年起将封顶下调为45万元。由此可见,省市两级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缴交堤围防护费的负担。下一步若国家和省有最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我市将坚决贯彻执行。
(二)关于降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问题
教育费附加属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属税收项目,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我市无权限降低征收标准。
十六、关于征收涂料消费税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市国税局意见,并由该局于会上回复)
据市台商协会反映,今年1月2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中指出,从2月1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大于420g/L的涂料征收消费税;同时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小于420g/L的涂料免征收消费税。该会表示,按国家以往出台法律法规的惯例,在新政出台后,都会有个缓冲期或选取部分城市作为试点,以便让企业有个适应期。但涂料征收消费税从出台到正式实施仅仅几天时间,且至今仍无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给相关行业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市台商协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能就此政策为广大企业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关操作指引,以利企业更好地进行操作。
市国税局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号)已明确涂料生产企业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但未及时取得检测报告的企业,可暂时申请税收优惠备案及申报,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十七、关于办理进口设备退税进展情况的问题(提交协调会,征求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意见,并由该办于会上回复)
据市台商协会清溪分会会员企业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于2011年根据财预〔2009〕84号、商办资函〔2011〕979号以及市外经贸局的要求,递交了进口设备退税先征后返相关申请及核查资料,并于2013年在国税、财政和商务部门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该公司即根据海关的要求分别向进口地海关(东莞凤岗海关、深圳皇岗海关、深圳文锦渡海关等)递交相关申请资料,但至今尚未收到有关此事进展情况的回复。由于所涉及到的退税金额较大,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该公司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快审批进度,以便企业能合理规划和安排资金调度,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
由于该项退税申请的审批事权在国家财政部,所以我处主要承担的是收集资料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职责。因此,我处在2013年收到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退税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该企业共申请退税6884164.4元),在初审完毕后第一时间于2013年8月7日将相关资料正式行文黄埔海关关税处报请相关申请材料。黄埔海关关税处在审核完毕,也已于2014年上报财政部驻广东省专员办,现正等待专员办的批复。
据统计,6月以来我处陆续收到黄埔海关关税处转发的财政部驻广东省专员办准予返税的批复,共计10家企业,总计退税7085321.47元,现正按程序办理相关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