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2號)要求,結合東莞市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試點目標。通過改革試點,到二Ο一八年底,達到以下試點目標:
A、建立二級市場交易平台。
B、完善二級市場交易規則。
C、提升政府管理服務水準。
D、形成一批試點改革成果。
試點範圍。試點範圍為東莞市全市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建築物一併交易的情況。
試點政策措施
(一)統一資源配置機制,推動兩級土地市場聯動。
A.統籌土地要素市場。始終堅持產業立市,立足東莞土地市場發育較早、土地後備資源較緊的實際,推動土地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配合二級市場試點改革,抓實一級市場管理。切實加強土地市場整體調控,推進一、二級土地市場聯動,建立建設用地資源統籌和分類配置機制,實行差別化供應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嚴控新增建設用地,堅持「全市統籌、分類排序、比例控制、用完即止、台賬管理」原則,優先保障重點工程、優質專案和民生工程用地,確保新增用地七Ο%以上用於重大專案。
B.盤活二級市場資源。引導經營性用地主要通過二級土地市場盤活、採取「三舊」改造方式挖潛供給。鼓勵企業通過收購並宗形成連片土地實施連片改造。規範「三舊」改造專案合作和轉讓行為,實施差別化管理。「三舊」改造專案為引進資金開發,僅發生股權轉讓的,不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加強合同履約監管,打擊多次轉讓、惡意炒賣、哄抬地價行為。
C.推動兩級市場聯動。豐富一、二級市場聯動形式,授權我市在軌道交通周邊開發區域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在長安新區、南城商務區等地探索「1.5級開發」,以土地租賃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二)規範二級市場交易管理,健全價格監管體系。
A.嚴控商服和住宅用地轉讓。對於商服和住宅等經營性房地產專案用地,嚴格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從嚴處置閒置土地,督促及時開發用地,防止炒賣土地和囤積土地、抬高房價。
B.加強產業用地履約監管。對於工業用地、科研用地等產業用地,用地單位與地方政府簽訂的投資、稅收等履約監管協議可納入土地出讓合同,作為轉讓條件,落實批後監管;發生轉讓的,原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C.加強劃撥土地出租管理。劃撥土地出租的,應當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報批;無地上建築物或者地上建築物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明的,不得出租。完善劃撥土地租金收益收繳機制,取得收益的行政機關應向市財政全額上繳租金;取得收益的其他企事業單位按照定額標準向市財政繳納土地收益,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嚴厲打擊非法投機擾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市場行為。
D.強化交易價格監管。探索建立轉讓地價財審制度,構建基準地價、區片市場價、標定地價三個尺度的公示地價體系,每三年發佈一次基準地價或標定地價,每年更新一次區片市場價。在標定定價制度完善前,採用區片市場價實施價格監管。交易主體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區片市場價。
(三)加強二級市場平台建設,完善市場交易機制。
A.建立統一市場。立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有的一級土地交易市場平台,增設二級交易服務,並加強與各類國土資源業務系統和一張圖核心資料庫的系統對接和數據互聯共用。發揮現有優勢,鼓勵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土地政策諮詢、不動產資訊查詢、財政稅費繳納、交易公證鑒證等方面提供便利,增設不動產、財政、稅務等駐點服務窗口,形成一站式服務體系。
B.實行公開交易。公開交易國有不動產的,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主動邀請人民法院採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處置司法拍賣的不動產。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交的交易業務,需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或者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加快處理。
C.加強監測分析。增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兩級土地市場交易資訊的歸集、查詢、統計和分析職能,完善監測體系,研判市場形勢,按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的要求,經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回饋報送。
D.規範仲介服務。規範其他社會投資的交易平台和市場仲介行為,固化交易服務流程,降低交易風險,規範市場仲介行為。研究制定房地產二級市場的交易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推廣網上交易系統。
(四)盤活存量土地市場,啟動產業用地活力。
A.明確轉讓行為範疇。買賣、交換、贈與、出資等,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無論其原使用權類型屬於出讓還是劃撥,均屬轉讓行為。依法區分轉讓行為與名稱變更,轉讓應當依法審批後辦理登記,名稱變更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B.簡化劃撥土地轉讓程式。劃撥土地轉讓,土地用途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出讓收入或土地收益,經批准轉讓後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但轉讓後應當重新下發劃撥決定書,明確土地使用要求。劃撥土地轉讓,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受讓方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收入;劃撥土地轉讓,雖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但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可保留劃撥性質的(包括國有劃撥私人住宅用地轉讓等),從其規定,土地收益按定額繳交,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制定。
C.明確出讓土地的轉讓條件。放寬產業用地轉讓限制,工業、科研等產業用地,以作價入股方式注資成立或合作成立具備開發資質的專案子公司的,或因公司合併、分立、改制、重組、破產清算等原因轉移土地的,相關合同依法有效。進一步明晰股權轉讓與土地轉讓的關係,企業股權變動不屬於轉讓行為。
D.創新抵押服務監管機制。放寬抵押主體限制,所有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主體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簡化地上建築合法性審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不受地上建築物是否合法報建影響,但沒有產權手續或沒有依法報建的,不列為抵押物,不列入抵押價值。
(五)協同做好制度對接,顯化土地資源價值。
A.促進規劃銜接。因城鄉規劃編制或調整原因,原批准用途與新規劃用途不符,建築物未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原批准用途轉讓。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後轉讓的,經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同意,沿用原規劃條件補辦出讓。出讓土地分割轉讓的,經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先分割、再轉讓;出讓土地合併轉讓的,先轉讓、再合併。涉及地價差的,依法評估後補繳。產業用地因道路、公共設施等分割、佔用或挪位的,可以先辦理轉讓和抵押手續,再理順規劃手續。
組織實施
推進試點實施。二Ο一七年三月底前,上報試點啟動情況報告;二Ο一七年四月卅日前,上報試點實施方案;二Ο一七年十一月底前,上報試點年度進展報告;二Ο一八年八月底前,上報試點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