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七次市外商聯絡小組協調會議紀要

    受楊曉棠副市長委託,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盧漢彪副秘書長在南城街道辦事處主持召開第一一七次市外商聯絡小組協調會議。市商務局、經信局、臺灣事務局等部門以及莞城、虎門等二十一個鎮街負責同志,協會會長翟所領,常務副會長徐沆、副會長蔡汶宗,常務理事吳漢鐘、梁文悅、李哲瑜,以及秘書長趙維南,市外商協會負責人及有關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紀要如下:
    二、協調處理企業反映的問題
   (一)關於企業進口先進設備貼息的問題。會議指出,廣東省的進口貼息資金僅限定於資助一般貿易進口且符合《廣東省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進口設備,而東莞市的進口貼息資金不限於一般貿易的方式,包括投資項下的進口設備均可享受,企業受益面更廣。為使該項資金能真正用於補貼企業購買先進設備,我市要求發貨方(收匯方)與購貨合同的供貨方為同一家企業(設備供應商),以確保貼息的用途。
   (二)關於失業保險的問題。會議指出,本著維護基金安全、應保盡保的原則,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對「非本人意願失業」的情況作了嚴格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程式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若員工違反了廠紀廠規等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為減少員工主動要求被解雇現象,會議建議企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人文關懷,增強員工歸屬感;不斷提高福利待遇和優化生產生活環境,增強企業吸引力;暢通對話協商管道,加強涉經濟補償政策法規宣傳。
   (三)關於足額補繳社保費產生的滯納金問題。會議指出,《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等相關條例對養老保險補繳問題並未有相關規定,此問題我市社保部門根據《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執行。粵人社發〔2013〕189號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申請為職工補繳應參保未參保工作時間的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會議並指出,市社保局依法為企業和職工核定養老保險補繳金額,其中單位繳費部分由企業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負擔。對補繳金額巨大,企業一次性繳費困難的,我市社保部門本著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允許企業採取分類、分步、分段的方法解決補繳問題。同時,企業可提交困難報告和擔保,與市社保局簽訂延期或分期繳費協議。
    對於減員幅度較大的企業,為保障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我市社保部門將會對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如對個別員工反映因原企業沒有停保而新企業無法續保的情況,我市社保部門將迅速處理。
   (四)關於太平海關車檢場搬遷的問題。會議指出,將太平車檢場業務合併到長安車檢場,是黃埔海關業務管理一體化改革優化海關監管效能的一項具體內容。根據《黃埔海關關於太平車檢場業務合併到長安車檢場的通告》,自十月十三日、十月廿三日和十一月三日起,對原在太平車檢場辦理業務的企業,由太平海關分三批次逐步引導至長安車檢場辦理業務。自十一月三十日起,太平車檢場停止辦理除「超級幹線」以外的業務(「超級幹線」業務調整時間另行通知)。 
    會議並指出,九月十日,黃埔海關業務管理一體化改革已正式啟動,從即日起,黃埔海關隸屬老港海關、開發區辦事處、沙田辦事處、長安辦事處及太平海關試行報關單審核、稅費處置、放行、退稅聯簽發等通關業務的互聯互通,企業可按到「銀行網點」辦理業務的做法,自由選擇上述任一現場辦理申報、遞交單證、稅費、審核、放行等海關業務,此項改革將逐步推廣至全關區所有業務現場,最終實現「一關通」。因此,太平車檢場業務合併到長安車檢場後,轄區企業仍可以就近到太平海關辦理通關報關業務,僅轉關車輛需到長安車檢場進行驗放。
   (五)關於註銷加工企業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一條等有關規定,工商部門要求企業在辦理註銷過程中在省級「南方日報」上刊登註銷聲明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
    會議強調,免除提交登報登出違反法定程式,根據相關規定,可導致行政訴訟敗訴,引發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導致登記人員被追責。工商部門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不能免除提交登報註銷。
    會議指出,不按法定程式辦理登出登記,直接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刊登註銷聲明,充分考慮了保護債權人利益,讓債權人能夠獲取債務公司狀態,在清算期間有充分的時間申報債權。同時,登記機關對外資企業與國內企業發生經濟往來、未清償債務等情況無法判斷和採信。此外,企業員工、房屋出租人、境外債權人以及其他潛在債權人均有可能因登出登記程式不合法權益受損。會議並指出,不按法定程式辦理登出登記,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清算組成員存在承擔債務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六)關於安裝高壓電線塔的問題。會議指出,大嶺山興雄鞋業有限公司反映的高壓電線塔,是東莞供電局在建五百千伏縱江(東縱)變電站配套二百二十千伏黎躍甲乙解口入縱江站線路工程。該工程是省、市重點工程,對改善東莞電網結構,減少大嶺山鎮強制錯峰用電時間,提高供電可靠性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並指出,高壓線線路通道由市規劃部門按照城市功能進行統一規劃,相關線路工程已通過了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審批,符合規程規範。同時,線路在設計階段已經充分研究論證,確保線路走線通道對鄰近工業區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根據有關規範,二百二十千伏架空線路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五米。據現場實測資料,該線路與華僑工業區之間的最小距離為七十米左右,符合設計規範、滿足安全距離要求。
   (七)關於企業廠房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競標的有關問題。會議指出,《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對集體資產管理平臺上的廠房租賃租金實行統一標準缺乏的法理依據。為使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價格水準更加合理,《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試行)》要求各鎮街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分類制定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物業的租賃指導價格,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出租物業的參考價格。各村(社區)在簽訂合同時,原則上不能低於所屬片區的效益標準要求。
    會議認為,「限制投標者的主體,實行公司投標制,投標者一律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租賃農村集體物業作為住所或其他用途、新設立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對於此類大宗集體物業的租賃,可由發包方在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資產交易意向申請時,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自行提出投標資格條件要求,經審核後在發佈交易資訊中予以明確。
    會議指出,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辦法》有關規定,企業可以在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到期前,提請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街道)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續約申請,經集體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可直接進行續約,不走公開競投的程式。今年八月市農業局頒佈了《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進一步放寬了續租的辦理期限。
    會議並指出,《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對規範轉租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於大宗集體物業的租賃,可以根據各地需要由發包方在發佈交易資訊時明確限制轉租的要求,並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寫入限制轉租的條款。
    (八)關於自查補征合同印花稅的問題。會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明確,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印花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對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貼花。
    會議並指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了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母公司書面或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合同、書面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若上述的應稅憑證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按結算時實際金額計稅,如企業進出口合同、通關手冊等。進料加工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來料加工按「加工承攬合同」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