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专题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专访活动,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位观众你们好,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特约研究员、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级技术职务 东城消防大队二级指挥长 陈严博,为大家介绍东莞市近期开展的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整治工作,欢迎!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级技术职务
东城消防大队二级指挥长 陈严博
感谢主持人。现在,我为大家介绍东莞市正在推进的两项重要安全整治工作。去年底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先后部署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两项专项整治。东莞市迅速响应,于4月21日正式启动实施。这次整治将通过系统治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部门正协同推进,确保整治取得实效,促进相关领域安全规范、高质量发展。
问:陈工,刚才介绍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请问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动火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存在哪些安全风险吗?
陈严博: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安全风险:
1、焊渣飞溅,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爆炸。
2、作业场所周围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遇火焰或高温引起燃烧爆炸。
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如果遇到火源或高温,则可能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4、动火作业时系统未有效隔离,易燃可燃物料串入系统后造成燃爆。
5、作业人员技能低下、无证上岗,带来风险。
6、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火灾爆炸。
7、使用电焊机作业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及气体燃爆。
问:动火作业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陈严博:由于动火作业存在诸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对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在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方面,请问您有什么需要提醒的吗?
陈严博:要牢记动火作业“六必须”: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问:目前,关于动火作业,上级有没什么指导性文件呢?
陈严博: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就人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严格内部审批公告。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三、严格作业人员管理。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爆炸的,应立即组织疏散、报火警、实施扑救。
五、鼓励举报违规动火。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社会监督,凡发现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公告、无证动火、未清理可燃易燃物等情形,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的,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及时查处,对举报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问能否按燃烧性能等级介绍一下建筑保温材料呢?
陈严博:根据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 级:不燃材料
B1级:难燃材料
B2级:可燃材料
B3级:易燃材料
A级保温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常用的A级保温材料包括岩棉板、发泡水泥板、发泡陶瓷板、玻化微珠保温砂浆等。
B1级保温材料:难燃材料,具有较好的阻燃作用,遇到明火或高温难以起火,火源移开后燃烧会立即停止。常用的B1级保温材料有经过特殊处理的聚苯板(EPS)、挤塑板(XPS)、聚氨酯板(PU)等。
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常用的B2级保温材料包括普通聚苯板、挤塑板、聚氨酯板等。
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无论是在施工,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其火灾危险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常用的B3级保温材料包括聚苯泡沫等。
问:关于建筑保温材料有哪些使用规范呢?
陈严博: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问:群众应如何购买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呢?
陈严博:建议前往大型建材市场、正规家居卖场或有资质的网络平台选购建筑保温材料。这些渠道一般对入驻商家审核严格,产品来源相对可靠,售后服务也更有保障。正规厂家生产的保温材料,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要留意产品是否有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等。这些认证是产品质量达标的证明,能让您购买更放心。切勿贪图便宜从一些无牌无证的小作坊购买,以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保温效果差,还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来源: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