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利潤再投資遞延納稅熱點問題

境外投資者稅收優惠政策
 
遞延納稅政策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的決策部署,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2017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發佈了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一般稱為遞延納稅(以下簡稱“遞延納稅”)。為落實該項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
 
2018年9月,為了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四部委發佈了財稅〔2018〕102號(以下簡稱“102號文”),將遞延納稅政策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對此稅務總局相應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新檔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並同時廢止了舊檔。
 
遞延納稅政策適用於什麼對象?
 

答:遞延納稅政策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
 
利潤分配企業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相關手續。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答: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直接投資,即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具體包括: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權益性投資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戰略投資除外)。
 
“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情形。
 
2.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境內居民企業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並且來源於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於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不得中間周轉。但境外投資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髮〔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帳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於境內直接投資,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帳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的,視為符合上述“不得中間周轉”的條件。
 
4.境外投資者自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間,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需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即被投資企業在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範圍的經營活動,或者從事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範圍的經營活動。
 
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應提供以下資料:
 
1.境外投資者在向利潤分配企業提出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時,應按規定填寫《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並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2.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追補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利潤分配企業在辦理遞延納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哪些稅務事項?
 
答:根據102號文第三條和53號公告第五條,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遞延納稅政策過程中需要辦理的稅務事項包括:
 
1.接受境外投資者填報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2.按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審核內容有三項,一是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無缺項;二是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3.經過上述審核後,三項內容均無誤的,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在支付利潤時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
 
4.利潤分配企業在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後,應自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同時附報由境外投資者提交並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相關信息後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5.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相關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