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罚款10万!桥头一企业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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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经询问,该公司采购人员发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由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供应。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销售防锈剂、脱模剂等喷雾剂(约450cc),租赁了一个单层铁皮结构的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现场存放了喷雾剂产品、硅油、液压油、齿轮油等原材料。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及相关销售单据。



桥头应急管理分局现场对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存放的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为“正庚烷”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即“正庚烷”属于危险化学品。故此,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鉴定,物品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从2020年开始,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一直有销售“正庚烷”的溶剂给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使用,且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至被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查明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所得为13825元人民币。

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5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及易反应性等危害特性,不规范储存及使用可能会发生严重事故。为确保安全生产,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需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1.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企业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具有危化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相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载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


4.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安装高度应当符合可燃气体(有毒气体)与空气比重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5.企业应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使用的电气、工具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


6.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且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工作班次用量。


7.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8.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企业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严格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当天未使用完的危化品严禁随意放置在生产现场。


9.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END




来源:桥头应急管理分局、东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