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托特纳姆R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C公司)长期经营着英国知名足球俱乐部托特纳姆热刺(以下简称“热刺”),该俱乐部于1882年成立,至今仍是英超赛场上的常客。商标“热刺RECI”(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于2004年4月由许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申请并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2年9月,RC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向中国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诉争商标。
审理过程中,RC公司提供了包括国内媒体报道材料、在中国大陆的交流活动等相关资料,以举证证明“热刺”商标在足球俱乐部或体育类有较高知名度。
二、法院裁判
RC公司主张“热刺”商标为其未在中国大陆注册的足球俱乐部或体育领域的驰名商标。但其提交的证据部分形成于境外,部分无法确定时间或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其余证据虽显示“热刺”商标使用在足球俱乐部或体育方面,但这些证据较薄弱,证明力不足,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足球俱乐部或体育领域构成驰名商标。即使RC公司的商标存在广泛影响力,也仅限于“足球俱乐部或体育”领域,而不包含诉争商标的“服装”领域。RC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境外商标的知名度并不当然延伸至中国大陆,更不能直接转化为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利或跨类保护。 为有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境外权利人需注意以下几点:
1.尽早布局,注册为先:中国实行“注册制”,商标权利主要通过注册取得。权利人应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前,提前在核心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避免被他人抢注。
2.留存证据:若主张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需提供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和宣传的系统性证据,包括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材料,并确保证据形成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本案中,RC公司的部分证据形成于境外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服装”商品无关,导致证明力不足。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