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实背景
陈老板,台北人,在东莞经营一家塑胶射出厂超过10年。2025年,他的公司因主要客户未支付货款、资金断裂,最终被法院裁定破产。陈老板以为生意失败,至少还能保有台湾地区的房子、存款,没想到却收到大陆法院寄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处分台湾地区财产,解决债务问题。
所以大陆公司破产,台湾股东在台湾的个人资产,到底会不会被追?法律上怎么追?实务中追不追得到?
02、常见问题
1.大陆债权人能追台湾的财产吗?
(1)在台湾法院申请认可大陆判决裁定
能追,但有门槛。实务上大陆法院虽无法直接来台湾查封,但一旦大陆法院确定判决,大陆债权人跨海向台湾法院声请“认可大陆民事判决”,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就可以在台湾强制执行。
(2)限制出境
如果台商在大陆有债务,大陆法院还可以限制出境。此种效果导致台商根本来不及回台湾处理资产,就面临直接被执行的风险。
2.股东什么时候要“个人还债”?
(1)认缴资本过高,出资不足
认缴500万,实缴只有100万。公司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要求股东补足剩余400万出资。
(2)公司与老板个人账户混同
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公司钱付私人开销。一旦查实,法院可穿透公司,向混同的股东连带清偿公司债务。
(3)转移资产或违法注销
公司欠债,提前恶意将公司资产出售,或未经合法清算就注销,股东须对公司债务负责。
03、律师建议
1. 财务界限要清楚:
(1)让公司的钱和人的钱,在法律上永远划清界限;
(2)如果股东确实需要借钱给公司,必须有书面借款合同、公司出具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约定合理利息、按期还本付息。缺任何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为财务混同。
2. 写多少认缴,就要准备掏多少钱:
(1)认缴金额按实际经营需要和自身财力设定;
(2)如果已经写了高额认缴,依法办理减资程序,把认缴降下来;
(3)保留实缴出资的银行凭证,证明你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公司出问题后,任何资产转移都要合理:
危机发生后的资产转移,法律上叫“诈害债权行为”,破产管理人可以从银行流水中追溯这些交易,并向法院主张是恶意逃债,法院可能直接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4. 被动躲避只会让情况更糟,主动参与才能争取空间:
(1)大陆法院对消极应诉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缺席判决;
(2)主动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如果公司还有重整价值,争取重整方案;如果没有,争取和解或分期清偿;
(3)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对个人提起诉讼,立即聘请熟悉两岸法律程序的律师应诉,不要等到判决下来才处理。
5. 两岸司法程序执行上有时间利益:
(1)在大陆方面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2)在台湾方面可以争取不予认可大陆判决;
(3)即使无法完全阻止认可,也可以通过两地的诉讼程序争取时间,与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协商和解方案,避免台湾资产直接被执行。
04、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