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某东莞台籍干部陈某经常往返境内外,发现周围很多人从国外代购**品转卖赚钱,遂与好友王某合作做**品代购生意,并在东莞开了实体店,拉上妹妹一起从境外「人肉」带回或邮寄**品回国后转售获利。2024年5月,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对店铺进行搜查并扣押货物100余件,3人当日被羁押、后被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认定3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陈某、王某2人被判刑、缓期执行,妹妹免于刑事处罚。
请问海外代购在什么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走私?
二、分析
以下几种常见海外代购被认定为走私的情况:
1.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入境:若代购人员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品入境,却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或对**品的数量、价格、品牌等信息进行虚假申报,以偷逃税款,将被认定为走私。
2.委托 “水客” 走私:一些代购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联系境外的走私犯罪团伙,雇佣 “水客” 以穿戴、携带等方式将**品走私入境后再卖给境内买方。
3.通过非贸易渠道入境转售:行邮渠道是以个人自用物品为前提,如果代购方先通过行邮渠道从境外进口**品后再卖给境内买方,实质上是转售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则,偷逃应缴税款,将会被认定为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一年内第三次带货被查,其性质会转变为刑事犯罪。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也就是说,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10万元,也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建议
从事海外代购需严守法律,防范走私风险。携带物品若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及免税额度,务必主动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税,不可隐瞒数量、虚报价格或规避申报。禁止以非常规方式携带物品入境,也不得利用行邮渠道进口商品后转售牟利,这类行为已涉嫌违法。建议按照规定合规操作,遵守海关监管要求,切勿心存侥幸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