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工伤员工在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一、案例

2019年11月,王某甲入职某保安公司,月工资23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仅10日后,王某甲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未再返岗工作。


2022年9月,王某甲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23年1月,王某甲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3年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2023年2月,王某甲因病死亡,其继承人王某乙继续参与仲裁程序。同年3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时间,判令保安公司向王某乙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公司不服,以王某甲已死亡、“三个一次性”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工伤员工在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二、法院裁判要点解析

(一)王某乙有资格替王某甲打官司吗?

具备主体资格。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接续参与诉讼程序,故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继承人,主体适格。


(二)王某甲和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到底存续多久? 

法院认定:从2019年11月20日到2023年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1月18日解除。

裁判理由:王某甲工伤后依法享有6个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保安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续。直至王某甲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才于2023年1月18日正式解除。


(三)经济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该给吗?

应予支付。其一,保安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甲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支持经济补偿金8050元(2300元/月×3.5个月)。其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员工法定待遇,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0元(2300元/月×6个月)。


(四)“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到底是什么?该给多少? 

“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核心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保安公司未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关待遇应由保安公司全额承担。

结合王某甲八级伤残的情况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算下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9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312元。


(五)公司认为“员工死亡”,不存在继续医疗和就业的可能,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成立?

不成立。法院从两方面作出裁判:

首先,请求权已合法产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权,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即已成立,该时间点早于王某甲死亡时间。未及时支付系因双方就待遇履行存在争议,并非请求权未产生。


其次,相关待遇属可继承财产。依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两项补助金虽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在请求权成立后已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性权利,属于王某甲的合法遗产,其继承人王某乙有权继承。


裁判总结:王某甲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其死亡前已依法产生并确定,保安公司不能以其死亡为由免除支付义务。王某乙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包括“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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