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李某向好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但未写借条。到期后,张某多次催款,李某却以“只是帮忙,不算借款”为由拒绝还款。一次催款时,张某偷偷录下了通话内容,录音中,李某承认:“钱是我借的,但现在手头紧,再宽限两个月。”
法庭争议:
张某主张:录音证明借款事实,要求还款。
李某抗辩:录音未经同意,侵犯隐私,应无效。
二、分析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比如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的,会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除了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外,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而通常情况下,在与他人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录音则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但在录音时应当注意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律师建议
在提交证据时,除了要留意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简称证据“三性”)以外,还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能佐证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形成更完整、全面的证据链,证明事项将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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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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