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重婚还是同居关系?

一、问题

A先生是台湾籍企业家,2003年时已与B女士在台湾依法结婚并持续维持婚姻关系。2008年后A先生长期在中国大陆经商,与C女士发展稳定感情,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当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公开以「夫妻」自居,甚至有共同子女。


(1)请问A先生是否属于重婚?

(2)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关于重婚罪的定义有何不同?



、分析

根据大陆地区民法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是否按事实婚姻处理,关键时间节点在于1994年2月1日。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同样情况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则认定为同居关系。因此,本案事实发生在2008年以后,双方关系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大陆地区刑法与民法关于“婚姻”的定义不同,刑法上重婚罪包含法定婚姻及事实婚姻。本案中,A先生与C女士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当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律师建议

在大陆,是否构成重婚罪,要看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关证据包含亲属朋友证人证言、分娩时医院资料、小孩的户籍、是否有公开摆酒等。


而台湾地区刑法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不包含事实婚姻,只有与第三方存在法定婚姻,才能构成重婚罪。因此,即便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会受到刑事指控。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