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员工入职时自愿不缴社保,公司补缴产生的滞纳金该谁买单?

一、案例

2022年10月1日,梁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其已在老家购买社保,已经交了很多年,而且老家的福利较好,申请不在工作地购买社保,协议称因属本人特殊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某公司于是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均未为梁某缴纳社保,后某公司经社保局通知,其在前述期间有1人未缴社保,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某公司认为,滞纳金是梁某个人原因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应予赔偿,诉请梁某赔偿社保滞纳金。


二、法院裁判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而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的滞纳金是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若遇劳动者以 “老家已缴社保”“自愿放弃社保” 等为由提出特殊要求,切勿迁就,应评估潜在法律风险(如补缴责任、滞纳金负担等),避免因不当约定承担额外损失。


三、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