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規劃環評工作簡化建設項目環評形式

各環保分局,環監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落實《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及《東莞市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依法推動我市有關規劃和工(產)業園區、工(產)業聚集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強化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進壹步簡化已經通過規劃環評的區域、工(產)業園區和工(產)業聚集區內建設項目的環評形式和內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由組織編制單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壹並報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由組織編制單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與規劃草案壹並報批。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按照編制綜合性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產)業園區、工(產)業聚集區在新建、改造、升級時均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實施五年以上的工(產)業園區規劃,規劃編制部門應開展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編制規劃的跟蹤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規劃環評的審查程序

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劃,其規劃環評審查程序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我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0〕140號)執行。

需報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劃,其規劃環評審查程序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我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東環〔2011〕126號)要求執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綜合性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連同規劃草案壹並送市環保局征求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在規劃草案報批前,應將環境影響報告書連同規劃草案壹並送市環保局組織審查。綜合性規劃與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均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綜合性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市環保局收到相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市環保局收到相關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采取會審形式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由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三、簡化規劃內建設項目環評形式和內容

(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評相重復。作為壹個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含分步實施),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二)已經完成規劃環評的大型居住區、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以及大學城等區域,且不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在已建成集中汙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等環保基礎設施且汙染物排放總量不突破規劃環評核定量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需做報告書的可簡化為編制報告表,需做報告表的可簡化為填報登記表。

(三)已經完成規劃環評的工(產)業園區、工(產)業聚集區以及環保專業基地,在規劃環評有效期內,且不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項目建設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且汙染物排放總量不突破規劃環評核定量的前提下,其建設項目的環評形式和內容可按如下要求簡化:

1、區域已建成完善的生活、工業汙水集中收集處理系統以及集中供熱、供氣能力,凡屬不涉及排放重金屬汙染物、使用危險化學品或有潛在環境風險的具體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需做報告書的可簡化為編制報告表,需做報告表的可簡化為填報登記表。

2、項目所在區域暫未具備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能力、集中供熱供氣能力或項目不滿足“不涉及重金屬汙染物、使用危險化學品或有潛在環境風險”等要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產業政策和選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應重點分析該項目建設與規劃及其規劃環評要求相符性分析,同時要重點突出工程分析、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清潔生產分析、總量控制相符性分析、環境風險評價等方面內容,在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含社會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公眾參與、方案比選等方面內容可根據規劃環評內容參照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分析深度要求予以簡化。項目所在區域已建成完善的集中汙水處理設施的,水汙染防治措施可參照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分析深度要求予以簡化;項目所在區域具備集中供熱、供氣能力要求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中與供氣供熱有關的內容可參照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分析深度要求予以簡化。

3、在規劃環評有效期內,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的監測數據,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或規劃範圍內其他建設項目的監測數據,如需增加特征汙染物監測數據的,應按有關要求予以補充。工(產)業園區、工(產)業聚集區以及環保專業基地定期監測的數據亦可用於具體建設項目的現狀評價。

(四)簡化環評技術審查要求。已通過規劃環評的規劃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其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審查采取不召開專家評審會的形式進行,由我市環評技術評估機構采取函審或簡易會審等方式直接出具技術評估審查意見,技術評估的辦理時限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5日起試行,其中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