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主要情況概述如下:
一、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意義
社會保險法是建國以來第壹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莊嚴政治承諾的法律保證。對此,吳邦國委員長在閉幕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常委會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立法工作,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四次審議修改,從法律上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並對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作出原則規定,還進壹步完善了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對社會保險的監督,強化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職權。它的頒布實施,對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制度突破
三年間審議了四次,備受關註的社會保險法有哪些亮點?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社會保險法在制度上有突破:壹是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是壹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三是突出了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
提及社會保險法中為何會有多處明確授權規定時,信春鷹副主任指出,壹是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在快速發展變化過程中,有些階段性、過渡性措施很難用立法形式固定化,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二是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在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給國務院和地方壹些空間。法律通過以後,會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配套規定,不會導致權力集中到地方,也不會影響法律實施。
針對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有些高、相對享受的保障偏低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指出,現在規定的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制度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的沈重歷史包袱。但是最近六年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翻了壹番,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以上的資金來支持系統運行,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隨著參保人增多,會進壹步擴大基金規模,相應負擔也會有所減輕。
三、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的審議意見
10月25日上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向會議作關於社會保險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與三審稿相比,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在完善有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明確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強調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等五個方面作了修改。主要審議意見如下:
(壹)完善有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壹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有些委員認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壹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將其修改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擬建異地就醫結算制度
現實生活中,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是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由於醫療保險關系屬地化而造成異地就醫難的問題給退休後在異地居住的職工帶來很多不便,民眾迫切希望盡快解決。有的委員提出,異地就醫難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確保社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是民眾的“保命錢”,須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較分散,亟須嚴格規範,加強監管,保障基金安全。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依法嚴格保密個人信息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為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信息,對此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在華就業外國人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近年來,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情況有所增多。有些委員、部門提出,應當對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作出規定,這也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