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賀宇副市長委託,二○一四年六月十日下午,葉冠強副秘書長在石碣鎮政府大會議廳主持召開第一一五次市外商聯絡小組協調會議。市外經貿局、台灣事務局等部門以及莞城、石龍、石碣等二十二個鎮街,協會常務副會長曾紀堅,副會長呂永場、吳松柏,秘書長趙維南等幹部及市外商協會、有關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紀要如下:
二、協調處理企業反映的問題
(一)關於企業改造、升級經營設備問題。會議指出,《關於劃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通告》(東府〔二○一四〕二三號)於二○一四年一月三○日發佈實施,有關範圍劃定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於二○一四年六月三○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一蒸噸/小時以下鍋爐鼓勵改用電鍋爐。會議強調,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整治政策是改善我市大氣環境品質的重要措施,對九月三○日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單位或個人將下發行政命令,對涉及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將作出行政處罰。
(二)關於企業廠房續約競標遇到哄抬標價問題。會議指出,自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平台以來,廠房等集體物業在交易平台上主要採取公開競價交易和續約交易兩種方式。對於公開競價交易方式,各鎮村自行制定了保證金制度,對最終競得人沒有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的,不予退還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減少哄抬標價等現象。對於續約交易方式,可以在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到期前,由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街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續約申請,批復同意的,經集體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可直接進行續約,不走公開競投的程式。這種做法,既保障過程公平,又有利於鼓勵企業紮根東莞、誠信經營。
會議並指出,我市將進一步規範交易平台的運行,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組織落實。一是及時總結各地交易經驗,不斷完善交易規則。二是探索開展網上交易,通過全程軟體化、網路化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過程的人為干擾,進一步保障交易各方利益。三是加強農業局、公安局等業務部門的溝通聯繫,共同研究打擊違規交易問題。四是加快建立完善黑名單制度,定期審查集體資產受讓人的履約信用資訊,公佈履約信用差、惡意哄抬價格的受讓人名單。
(三)關於會員企業希望明確原地保留申請問題。會議指出,為與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污染企業整治政策相協調,市環保局在二○一三年開始暫停了重點污染企業原地保留申請審核工作。目前,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污染企業整治政策已基本明確,我市將在近期重新啟動重點污染企業原地保留審核工作,爭取在今年七月份前全面確定保留類和搬遷類企業名單。
會議要求,市環保局下來要對保留類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對搬遷類企業引導搬遷進入環保專業基地;對不符合原地保留條件又不搬遷進入環保專業基地的企業,依法關停。
(四)關於員工主動離職後索取經濟補償金問題。會議指出,為進一步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市人力資源局將聯合司法部門加強對律師的管理工作,規範企業用工管理,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會議認為,企業應該進一步規範用工管理工作。一是企業應依法規範用工,逐步完善員工花名冊建立、勞動合同簽訂、參加社會保險等工作。二是依法制定及完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不斷加強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及提高管理水準。四是對勞動者違規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並注意保存相關證據資訊等。五是依法做好處理員工主動離職的證據收集。
(五)關於員工向企業追索社保費問題。會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所有企業、城鎮個人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會議強調,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員工的權利,也是員工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員工表示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且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申報參保登記和代扣代繳的義務。會議提出,為避免相關問題發生或變大,企業員工不願意參保時應當依法依規做好法律和思想指導工作,讓員工及時依法參保。對於員工已明確提出社保訴求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員工溝通協調,並通知屬地的社保分局,力求把影響降到**。
(六)關於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會議指出,依法依規參加社保是企業和員工的法定義務,為避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惡化,企業應當及時依法依規為員工申報參保登記,落實員工的社保權益,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引發有關社保群體性補繳訴求的潛在消極因素。
會議並指出,企業因生產經營原因造成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可按需按規定辦理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到期需繼續緩繳的,單位應當在到期前三○日內按照首次申請程式辦理續延手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並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七)關於員工家屬鬧事影響工廠正常運作問題。會議指出,針對企業反映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被以民事糾紛為由拒絕出警的情況,請市外商協會提供包括報案時間、報案方式等詳細資訊後,由市公安局對相關事件進行核查,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會議要求,市公安局要切實履行公安機關職能,嚴格落實接處警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出警到場處置,對擾亂企業生產秩序或其他違法犯罪的行為,及時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理,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八)關於新東莞火車站公共交通配套的問題。會議指出,二○一四年春運結束後,市交通局根據收集相關企業的線路運營回饋情況和群眾反映的出行需求情況,對《東莞火車站公交配套方案》有關線路進行了優化調整,並延長了公交收班時間,基本能滿足火車旅客轉乘公交需求。下來,市交通局將密切留意客流動態,視結合石龍、茶山兩側公交場站客流需求情況,不斷優化公交線網,完善東莞火車站公交配套。同時結合東莞巴士有限公司首批投放線路規劃,將增加途經東莞火車站的配套線路。適時延長公交線路收班時間,逐步優化或增加配套公交線路,不斷完善該區域的公交配套。
(九)關於企業缺工問題。會議指出,南城街道辦積極引導相關企業與轄區內的廣東科技學院、東莞市商業學校等大中專院校建立起校企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平台,為企業提供初級技術人才資源。同時建議企業積極地、前瞻性地參與學校的訂單式培訓計劃,為企業解決用工短缺問題提供穩定的管道。
(十)關於徵收進口設備一七%增值稅的問題。據瞭解,新科磁電公司、主要以「不作價設備」貿易方式進口設備。會議指出,為配合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二○○八年第四三號公告,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其中規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海關辦理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備案變更,一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範圍內繼續免征關稅」。會議認為,這是全國統一執行的剛性政策規定,現階段無特殊優惠政策。
(十一)關於邊角料處理問題。會議指出,邊角料種類不同影響了商品歸類和審價等因素,稅則歸類不同,商品稅率、消費稅率等都會有所不同,進而影響企業商品內銷應納稅額。如果企業僅僅申報邊角料總銷售金額,而不申報銷售明細,按照現行規定,海關部門是無法有效確定內銷邊角料應納稅金額。
會議提出,如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邊角料確實存在無法分類情況(包括捆綁銷售情況),經企業申請,海關部門可以根據二一一號令規定,按照各種邊角料實際報驗狀態進行歸類及估價。
(十二)關於殘次品內銷徵稅過高的問題。會議認為,按照海關總署二一一號令公告的審價辦法操作,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的料件及其製品內銷時須徵稅,而殘次品徵稅按照要求是將殘次品折算成料件來進行徵稅,不存在按殘次品類別來區分稅率的情況。
(十三)關於組織有關海關業務培訓的建議。會議指出,二○一三年以來,黃埔海關駐鳳崗辦事處共組織一三次業務培訓,內容涉及電子化手冊、單耗管理、合同核銷、無紙化通關等業務。會議並指出,為準確瞭解企業需求,保證海關宣講實效,該處已于五月初向轄區五鎮外商協會、台商協會發函徵求有關海關政策及業務辦理等方面需求,目前正在收集統計各商會的回饋資訊,並將在適當時機舉行專題政策宣講和輔導。
(十四)關於外資企業受暴雨災害影響問題。會議指出,災害發生以後,市外經貿局、水務局、金融工作局、國稅局、地稅局、東莞海關以及塘廈、鳳崗鎮政府迅速行動,在各自職能範圍內提出和落實了系列減災抗災、服務企業的措施,有效減少企業的受災損失。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受災企業的幫扶工作,加快保險理賠、稅收減免等相關政策措施的辦理進度,並要總結經驗,舉一反三,繼續研究提出提高企業抗災能力、減少企業受災損失的工作措施,並形成相關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