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8年1月8日發佈了《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本規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不予處罰。
(2)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按照以下三個情節予以罰款:
①輕微: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違規行為存續在3個月內,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50人以下,將對其處以1萬元行政處罰。 
②一般: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違規行為存續期間在3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處2萬元罰款;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4個月(含)以上6個月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處3萬元罰款。
③嚴重: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6個月(含)以上2年以內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處以4萬元罰款處罰;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2年(含)以上的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500人(含)以上的,對違規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的處罰。
(3)本規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