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问题补充
1.“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定义
(1)税务居民:①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非税务居民:①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仅需缴纳境内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条
注: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居住满183天” 怎么计算?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居住天数≥183天。
3.假设2019-2024连续六年每年在大陆境内都待满183天,无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是不是前面6年都要申报缴税?
答:是,连续六年每年累计居住天数≥183天 + 无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同时符合两条件,才需就这六年境内外所得申报缴税。
① 假设六年期间有一年累计居住天数<183天,其六年均不需申报缴纳境外所得,且六年免税优惠期在次年从新起算;
② 假设连续六年每年累计居住天数≥183天,其中有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其六年均不需申报缴纳境外所得,且六年免税优惠期在次年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4.实务上的离境30天怎么计算?
答:实务上在计算30天时常有争议,保险起见,包含出入境当天在内,建议单次离境≥32天。
5.如果已经在境外已经有交税,在大陆还要交税吗?
答:不用,可以抵免,但抵免有上限,另需提供境外缴纳凭证。以下说明:
① 境外已缴纳税额>中国抵免限额,抵免额以中国计算税额为上限。
举例:境外已缴20000元>抵免限额14000元,只能抵免 14000元,剩余6000元当年度不可抵免(但可结转以后5年抵免)
② 境外已缴纳税额≤中国抵免限额,通常可全额抵免。
举例:境外已缴5000元<抵免限额7000元,可全额抵免 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6.没报税的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若故意隐瞒收入、虚假申报,除补税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7.中国与哪些国家/地区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答:中国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截至2024年,签订的协议数量超过100个,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对中国内地投资较多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较多的国家和地区。
(1) 亚洲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台湾地区(目前大陆仅能依个案向台湾财政主管机关申请查核,台湾端也有审查机制,非照单全收,实务上有操作难度)
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
泰国、印度、越南、菲律宾等
(2)欧洲
英国、法国、德国等
(3)美洲
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等
(4)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二、政策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