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际投资趋势波动加剧的情势下,中国的外资引进工作面临挑战,为应对外商投资规模下滑的局面,政府出台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润继续再投资。
二、政策解读
(一)政策有效时间:
1.投资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3.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二)享受税收抵免条件
1.享受主体: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2.可抵免税额范围:仅限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利润来源: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内再投资方式: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5.境内再投资产业领域: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6.再投资事件要求: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7.资金流转要求:
(1)以现金方式流转:相关款项需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2)以非现金方式流转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直接移转,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税收抵免的方式及计算
1.抵免额度计算:境外投资者可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抵免额度,不足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例如,某境外投资者再投资1000万元,可抵免100万元;若当年应纳税额为60万元,则抵免60万元,剩余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
2.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三、政策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
张旭中律师,13829270717(同微信ID)(法律顾问—台籍大陆律师)
谢敬洋律师,15812831888(同微信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