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律实务】娃哈哈案件最新事实,遗嘱定输赢or非婚生子女 DNA 的逆袭?

一、最新案件事实简述

根据最新媒体披露事实,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立下两份遗嘱,一份涉及其特定离岸资产,但不包括建浩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其在中国内地资产。两份遗嘱均未提及非婚生的三位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母亲杜建英,但指定宗馥莉、原配施幼珍、母亲王树珍为受益人。


2024年2月2日当天,宗庆后同时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作为设立人为三兄妹分别设立3个境外信托,宗馥莉签署了一份确认函,确认其同意委托书的内容,同日,宗馥莉成为建浩公司的**股东。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及宗继盛就宗庆后去世引发的事宜订立了一份《协议》,甲方为宗馥莉,乙方一宗继昌、乙方二宗婕莉、乙方三宗继盛。根据协议,当时两方确认宗庆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各方认可宗庆后先生在遗嘱中的所有安排。宗继昌、宗婕莉及宗继盛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乙方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宗馥莉承诺,将以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之权益,为三位乙方设立信托(分别设立三个信托)。


法律争议焦点(关于遗嘱、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图片1.png(目前可能的继承人)


(一)有数份遗嘱,那一份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目前披露出的遗嘱:

(1)2020年经公证遗嘱:所有境外资产由宗馥莉单独继承;


(2)2024年2月2日第一份遗嘱:仅涉及离岸资产,但不包括建浩公司及其资产,指定宗馥莉、原配施幼珍、母亲王树珍为受益人;


(3)2024年2月2日第二份遗嘱:仅中国内地资产,指定宗馥莉、原配施幼珍、母亲王树珍为受益人。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媒体披露事实,目前光是遗嘱就有三份,数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无相矛盾,则各分遗嘱可能均为有效;如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遗嘱为准。本案中,(1)(2)可能产生争议的部分为,建浩公司及其名下的资产是否归属于宗馥莉?但(2)(3)又指定宗馥莉、原配施幼珍、母亲王树珍为受益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杜建英均未被列为受益人。整体案件关键在于数份遗嘱之间的效力认定,需待杭州法院进一步认定。


(二)遗嘱见证人是“自己人”,未有其他家族成员在场,遗嘱是否会因程序瑕疵而无效?

《民法典》第1134到1140条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名见证人,而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媒体披露事实,此前,宗馥莉提交的是宗庆后于2020年立的遗嘱,声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由宗馥莉单独继承”,见证人是娃哈哈的副总裁潘家杰和财务总监方强。原告提出质疑,两位见证人是公司高管,和宗馥莉存在职务上的利害关系,且没有家族成员在场见证并签字,程序有瑕疵。如果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此时就会转而适用法定继承,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张平等继承财产。另外,宗庆后母亲王树珍尚存,根据《民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王树珍也可以主张继承财产。


(三)若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则非婚生子女的血缘确认与平等继承权如何实现?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子女(其中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在血缘证明上,原告提交了宗继昌1989年的出生证明(父亲栏写的是宗庆后),还申请调取医院留存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遗嘱排除继承权上,宗馥莉依据遗嘱主张“其他子女没有继承权”。


三位原告需先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证明其为宗庆后的非婚生子女,诉讼中需提交DNA鉴定、宗庆后生前的承认证据(如书信、录音、见证人证言)或共同生活证明等,如果确认了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就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此时,如果遗嘱有效,而且没有违反“必要继承份额”的规定,部分诉求可能会被驳回(比如宗继昌、宗婕莉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违反“必要继承份额”的规则部分诉求可能被支持(比如宗继盛年仅8岁,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相反的,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就回到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律师建议

本案鲜明地反映出中国富裕阶层、高净值人士在财富时代传承规划上的不足。传统观念下,许多富豪避讳谈起“身后事”,对在生前预立遗嘱、设立信托等安排较为抵触,导致生前未能借助法律手段明确资产分配,尤其在非婚生子女权益、庞大海外资产处置等较复杂情形缺乏妥善安排,忽略继承纠纷可能对长期企业稳定经营带来冲击。


合理的做法是,在家族企业中挑选出具备经营才能的继承人(如本案宗馥莉),同时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其他子女合理补偿。最重要的,改变忌讳安排身后事的态度,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制定全面的传承计划,从而防止身故后家族出现继承纠纷,维护家族成员的和睦关系及所创立的企业永续经营。



四、咨询窗口及联系人

咨询窗口: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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