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嚴密監控和有效清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維護廣大參保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欠繳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欠費),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用人單位(不含靈活就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依法繳納或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職工生育保險費(統稱社保費)的費款和滯納金。

第二章 欠費產生

第三條 欠費的產生,有如下三方面:
(一)用人單位已自行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的社保費。
(二)用人單位已辦理社保登記、申報,但未依法按時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社保費。
(三)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核定,並傳遞地稅機關徵收的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的社保費。
第四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情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依法在申報繳款期限屆滿後20個工作日內確定其應徵社保費。

第三章 欠費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在次月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短信、電話、直接送達、公告等方式進行催報催繳,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決定)書》(附件1),責令其在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改正。對無法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決定)書》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公告的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自用人單位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用人單位欠費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滯納金分段處理。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費,用人單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的,不應核定滯納金;用人單位經地稅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由地稅機關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對於2011年7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的欠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第七條 對經責令催繳的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保費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可憑《查詢單位存款帳戶通知書》(附件2)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
查詢到用人單位帳戶有相當於欠繳費款的存款後,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憑《劃扣社會保險費的決定》(附件3)和《劃扣銀行存款通知書》(附件4),書面告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扣欠繳的社保費和滯納金。

第八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劃扣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時,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按有關規定保密。
(二)稅務人員執行查詢、劃扣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文書。
(三)查詢用人單位存款帳戶時,稅務人員可以對相關資料進行抄錄、複印、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四)劃扣的資金必須轉入主管地方稅務徵收機關指定的社保費徵收帳戶,不得要求提取現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定》(附件5)。

第十條 用人單位逾期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向用人單位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附件6)。經催告,用人單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附件7),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保費本金、滯納金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欠費本金、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連續3個月不申報不繳費的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應下戶實地調查,填寫《下戶調查情況表》(附件8)。對經過實地核查,用人單位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納社保費義務的,由管理人員作社保非正常戶認定,按規定程式審批,並在大集中征管系統作記錄,紙質數據存檔處理。
認定為社保非正常戶的用人單位有能力履行繳納社保費義務時,稅務機關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戶認定。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欠費的用人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檔案,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註冊類型、經營位址、企業編碼、單位社保號、納稅人識別號、法人代表和經辦人員的姓名、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記錄各險種欠費所屬時間、欠費數額、累計欠費等。欠費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做好補充、修改、轉移等維護工作。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推進欠費管理資訊化平臺建設,對欠費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欠繳社保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列為重點欠費戶,建立專門資料庫,實行動態監控,重點管理。同時,各級地稅機關及時將重點欠費戶情況告知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縣(區)級地方稅務機關對累計欠繳社保費金額10萬元(含)以上且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用人單位,實行專戶專檔,進行重點監管。
年度終了後15日內,縣(區)級地方稅務機關將累計欠繳社保費金額50萬元(含)以上且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用人單位上報市級地方稅務機關進行重點監控。
年度終了後20日內,市級地方稅務機關將累計欠繳社保費金額300萬元(含)以上且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用人單位上報省地方稅務機關進行重點監控。

第十四條 對用人單位申報不實或系統故障等其他原因產生的欠費,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核銷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稅費“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務、同考核”的管理方案,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大資訊化建設力度,加強部門間的協同合作,有效運用稅收征管、發票管理、登記年審、執法督察、專項檢查、稽查等環節和手段加強欠費清繳。
加強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銀行、法院、財政、房管、國土、新聞媒體、工會組織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建立監控協作體系,及時掌握欠繳社保費用人單位的生產、重組、出售、破產、解散等資訊,保證各項追繳管理手段的落實。

第十六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定期通過短信、網站授權查詢等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其繳費及欠費情況;對拒不清繳欠費、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進行公告,也可直接向用人單位職工公開其欠繳社保費情況,讓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之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衝突的,按本辦法執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