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廿八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佈了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該《條例》在正式公佈之前,經歷三次審議而最終出台。此次修訂的《條例》,最大的亮點在於增加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具體操作,尤其是對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展集體協商工資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如果過半數的職工提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則企業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回應。新修訂的《條例》將從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此次《條例》對於職工和企業協商的內容做了詳盡的說明,具體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險福利等內容,相對於一九九六年版的《條例》來說,這次修訂在具體協商的程式、方式、內容、爭議的解決等都十分詳盡而有操作性。
《條例》規定,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工會可以根據職工意見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經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開展集體協商請求。
在超過半數的職工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企業必須做出回應。《條例》明確,職工方或企業方書面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對方應當于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應協商要求內容逐一作出回應,並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集體協商期限為書面材料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六○日。
《條例》規定,職工方可以根據企業年度利潤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率、本企業在同地區同行業工資水準等因素,提出增長工資的協商要求。
為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條例》同時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年度嚴重虧損的實際情況並綜合考慮物價、政府工資指導線等因素,提出工資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
對於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權利與義務,《條例》也做了細緻的規定。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企業發生爭議的,職工方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協調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應當及時介入,指導、幫助職工方與企業依法開展協商,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工會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集體協商既是一種糾紛解決的機制,也是一項權利,這項權利,不僅職工一方有,企業一方也有,《條例》第二十五條就明確規定了“企業也有要求集體協商的權利”。當出現工人有停工苗頭或者陷入突發性的工人集體停工困境的時候,企業就可以主動提出要求集體協商,此時職工一方同樣負有必須進行集體協商的義務。而一旦進入了集體協商程式,工人就不能繼續停工、怠工,而是應當立即復工,否則,用人單位有權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等規定,不支付職工停工、怠工期間工資;嚴重違反勞動制度,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甚至依法行政拘留乃至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總的說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此次公佈的《條例》中有關“停工權”的具體化規定,使得工人停工這一資本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社會現象,不再敏感、回避,而是正面走入公眾視野,開始在集體協商的法律框架內,用理性、平和的方式去思考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