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杨晓棠副市长委托,2014年11月10日,卢汉彪副秘书长在南城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第117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市商务局、经信局、台湾事务局等部门以及莞城、虎门等21个镇街负责同志,协会会长翟所领,常务副会长徐沆、副会长蔡汶宗,常务理事吴汉钟、梁文悦、李哲瑜,以及秘书长赵维南,市外商协会负责人及有关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纪要如下:
二、协调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企业进口先进设备贴息的问题。会议指出,广东省的进口贴息资金仅限定于资助一般贸易进口且符合《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进口设备,而东莞市的进口贴息资金不限于一般贸易的方式,包括投资项下的进口设备均可享受,企业受益面更广。为使该项资金能真正用于补贴企业购买先进设备,我市要求发货方(收汇方)与购货合同的供货方为同一家企业(设备供应商),以确保贴息的用途。
(二)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会议指出,本着维护基金安全、应保尽保的原则,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非本人意愿失业”的情况作了严格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程序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若员工违反了厂纪厂规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为减少员工主动要求被解雇现象,会议建议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增强员工归属感;不断提高福利待遇和优化生产生活环境,增强企业吸引力;畅通对话协商渠道,加强涉经济补偿政策法规宣传。
(三)关于足额补缴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问题。会议指出,《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条例对养老保险补缴问题并未有相关规定,此问题我市社保部门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执行。粤人社发〔2013〕189号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即1998年11月)”。
会议并指出,市社保局依法为企业和职工核定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负担。对补缴金额巨大,企业一次性缴费困难的,我市社保部门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允许企业采取分类、分步、分段的方法解决补缴问题。同时,企业可提交困难报告和担保,与市社保局签订延期或分期缴费协议。
对于减员幅度较大的企业,为保障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市社保部门将会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如对个别员工反映因原企业没有停保而新企业无法续保的情况,我市社保部门将迅速处理。
(四)关于太平海关车检场搬迁的问题。会议指出,将太平车检场业务合并到长安车检场,是黄埔海关业务管理一体化改革优化海关监管效能的一项具体内容。根据《黄埔海关关于太平车检场业务合并到长安车检场的通告》,自10月13日、10月23日和11月3日起,对原在太平车检场办理业务的企业,由太平海关分三批次逐步引导至长安车检场办理业务。自11月30日起,太平车检场停止办理除“超级干线”以外的业务(“超级干线”业务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会议并指出,9月10日,黄埔海关业务管理一体化改革已正式启动,从即日起,黄埔海关隶属老港海关、开发区办事处、沙田办事处、长安办事处及太平海关试行报关单审核、税费处置、放行、退税联签发等通关业务的互联互通,企业可按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的做法,自由选择上述任一现场办理申报、递交单证、税费、审核、放行等海关业务,此项改革将逐步推广至全关区所有业务现场,最终实现“一关通”。因此,太平车检场业务合并到长安车检场后,辖区企业仍可以就近到太平海关办理通关报关业务,仅转关车辆需到长安车检场进行验放。
(五)关于注销加工企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要求企业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在省级“南方日报”上刊登注销声明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会议强调,免除提交登报注销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可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引发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导致登记人员被追责。工商部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不能免除提交登报注销。
会议指出,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刊登注销声明,充分考虑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让债权人能够获取债务公司状态,在清算期间有充分的时间申报债权。同时,登记机关对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发生经济往来、未清偿债务等情况无法判断和采信。此外,企业员工、房屋出租人、境外债权人以及其他潜在债权人均有可能因注销登记程序不合法权益受损。会议并指出,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清算组成员存在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六)关于安装高压电线塔的问题。会议指出,大岭山兴雄鞋业有限公司反映的高压电线塔,是东莞供电局在建500千伏纵江(东纵)变电站配套220千伏黎跃甲乙解口入纵江站线路工程。该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对改善东莞电网结构,减少大岭山镇强制错峰用电时间,提高供电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并指出,高压线线路通道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功能进行统一规划,相关线路工程已通过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符合规程规范。同时,线路在设计阶段已经充分研究论证,确保线路走线通道对邻近工业区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根据有关规范,220千伏架空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据现场实测数据,该线路与华侨工业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70米左右,符合设计规范、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七)关于企业厂房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竞标的有关问题。会议指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对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上的厂房租赁租金实行统一标准缺乏的法理依据。为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价格水平更加合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要求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物业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物业的参考价格。各村(社区)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能低于所属片区的效益标准要求。
会议认为,“限制投标者的主体,实行公司投标制,投标者一律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租赁农村集体物业作为住所或其他用途、新设立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对于此类大宗集体物业的租赁,可由发包方在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意向申请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提出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经审核后在发布交易信息中予以明确。
会议指出,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在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提请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续约申请,经集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直接进行续约,不走公开竞投的程序。今年8月市农业局颁布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进一步放宽了续租的办理期限。
会议并指出,《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对规范转租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大宗集体物业的租赁,可以根据各地需要由发包方在发布交易信息时明确限制转租的要求,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写入限制转租的条款。
(八)关于自查补征合同印花税的问题。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明确,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对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会议并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了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母公司书面或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书面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若上述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按结算时实际金额计税,如企业进出口合同、通关手册等。进料加工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来料加工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