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物價局)、財政(稅)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畫的通知》中《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畫(2016-2018年)》(粵府〔2016〕15號)的部署,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優化我省發展環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對所有企業免征省設立的和部分國家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征項目和時間
(一)對《關於免征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已明確免征省級收入的二十三項國家規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詳見附件),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六市一併免征其市縣級收入;自二○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縣級收入。
(二)對省定十一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粵財綜〔2014〕89號文規定免征其中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費、IC卡道路運輸電子證件工本費、勞動合同文本費、職業病診斷及鑒定費、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等五項省定項目省級收入的基礎上,從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六市一併免征其市縣級收入,同時對佔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船舶排筏過閘費和專利糾紛案件處理費等其餘六項省定項目,同步免征其省級及市縣級收入;從二○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其他市縣也按上述規定實施,全面實現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相關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後的應收標準向企業收費,粵財綜〔2014〕89號文已規定免收時間和範圍的,按照規定繼續執行;免征時間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或二○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的,免征範圍為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或二○一六年十月一日後受理的收費業務,免征對象為由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其組織機構代碼證機構類型為「企業」的經營單位。同時,要加強對全省範圍內所有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所有企業享受收費免征政策。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壓減機構編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厲行節約原則安排工作經費,切實減輕同級財政負擔。其中按照實事求是原則確需同級財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執收單位不得因免徵收費而影響正常履行職責和正常工作。
(三)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本方案免徵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直有關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執收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規定,確保改革整體推進,步調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違規收費行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舉報。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務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佈改革相關政策,做好解讀解釋,使企業充分瞭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及時發現和化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矛盾糾紛,有效發揮輿論引導作用,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環境。
附件: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地方收入項目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地方收入項目表 | ||
序號 | 免征的收費項目 | 執收部門 |
一、國家設立涉企項目 | ||
1 | 礦產資源補償費 | 國土資源 |
2 | 土地登記(證書)費 | 國土資源 |
3 | 耕地開墾費 | 國土資源 |
4 | 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 測繪 |
5 | 測繪產品品質監督檢驗費 | 測繪 |
6 | 測繪儀器檢測收費 | 測繪 |
7 | 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堤圍防護費) | 水利 |
8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水利 |
9 | 河道采砂管理費 | 水利 |
10 |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經濟和信息化 |
11 | 檢疫費 | 農業 |
12 | 檢驗檢測費 | 農業 |
13 | 衛生監測費 | 衛生計生 |
14 | 委託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 衛生計生 |
15 | 醫療事故鑒定費 | 衛生計生 |
16 | 產品品質監督檢驗(含核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品質檢驗)費 | 質監 |
17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 | 質監 |
18 | 計量收費 | 質監 |
19 | 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 | 環境保護 |
20 | 環境監測服務費 | 環境保護 |
21 | GMP認證費、GSP認證費 | 食品藥品監督 |
22 | 檢驗費 | 食品藥品監督 |
23 | 海洋廢棄物收費 | 海洋漁業 |
二、省設立涉企項目 | ||
24 | 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費 | 安監 |
25 | IC卡道路運輸電子證件工本費 | 交通 |
26 | 勞動合同文本費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
27 | 職業病診斷及鑒定費 | 衛生計生 |
28 | 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 | 水利 |
29 | 佔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 | 交通 |
30 | 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僅對鄉鎮規劃區收取)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31 | 綠化補償費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32 | 恢復綠化補償費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33 | 船舶、排筏過閘費 | 水利、交通 |
34 | 專利糾紛案件處理費 | 智慧財產權 |
1.上繳中央國庫部分的收費不予免征,執收部門按照原收費標準和上繳國庫的分成比例收費。
2.企業指由廣東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其機構代碼證機構類型為「企業」的經營單位。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繼續按粵財綜〔2014〕89號文及粵發改發電〔2014〕34號文執行。
4.表中農業部門「檢疫費」對應粵財綜〔2014〕89號文中的「國內植物檢疫費」和「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檢驗檢測費」對應「檢驗檢測費」和「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檢驗費」對應粵財綜〔2014〕89號文中的「藥品檢驗費」和「醫療器械、製藥機械產品品質監督檢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