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於2017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了《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的主要內容為:
(1)企業年金是在企業及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並不強制執行。
(2)企業年金方案應當由企業與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後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年金方案可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也可依法定事由終止。
(3)企業年金所需費用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4)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5)企業年金基金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6)企業年金待遇的領取條件:①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③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④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