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4月4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稅率的調整為16%,原適用11%稅率的調整為10%;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由11%的扣除率調整為10%;
(3)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0%(注:①外貿企業於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或銷售本條所涉貨物及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按調整前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購進時按調整後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出口退稅率;②生產企業於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或銷售本條所涉貨物及應稅行為的,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