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3月27號發佈《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規定》(以下簡稱該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以下三類工程專案符合第(二)項條件的必須招標: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包括:①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專案;②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專案。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包括:①使用世界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3)不屬於以上兩項專案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二)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專案,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專案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