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

為進一步做好民辦學校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二Ο一七年八月卅一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聯合發佈了本通知。本通知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當向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稱向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三)民辦學校名稱應當遵守以下規定:①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型大小,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學校授權的除外;②民辦學校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型大小;③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