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專案“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

環境保護部於2018年2月22日出台了《環境保護部函關於建設專案“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本意見),本意見結合環境保護法,就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做出如下規定:
(1)關於建設專案“未批先建”的法律適用:①2015年1月1日前開建(含仍在建)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②2016年9月1日後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後2016年9月1日之前己經開工建設且之後仍然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專案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關於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追溯起算時間:“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
(3)關於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同時對違反“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