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2月11日發佈了《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