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

國務院於2017年12月30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進一步明確徵稅對象:①明確《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②明確了“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範圍: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但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③明確了規模化養殖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相關問題。
(2)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餘額。
(3)進一步明確減征環境保護稅的適用條件: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為便於實際操作,條例明確了上述規定中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計算方法,同時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限定了適用減稅的條件。
(4)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2003年1月2日國務院公佈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即不再徵收排汙費而是環境保護稅。